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申请执行人:聂功道,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执行人:聂峰,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
被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聂功道与聂峰、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后已扣划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2229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功道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24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