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24民初205号
原告: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会,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
被告:通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成向阳,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委会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元,由原告通山县古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岩
人民陪审员黄有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