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2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路青莎阁1幢1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29281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路64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22431。
法定代表人:***。
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587547.7元、2019年7月17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1852.97元及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76元、执行费565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房产,但该房产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该批房产大多数抵押给他人,本院无处置权,因被执行人的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已移送破产清算,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罪被判罪服刑;此外本院(2018)浙0122执3658号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浙A×××××的车辆,但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3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封的房产无处置权,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2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余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