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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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86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路青莎阁1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旭京。
第三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518号A区1号馆一楼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卫龙。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长长
书记员查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