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与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

负责人:张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膑,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湖墅路青莎阁******/div>

法定代表人:丁旭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祖明

人民陪审员  刘浙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