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
负责人:张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膑,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湖墅路青莎阁******/div>
法定代表人:丁旭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祖明
人民陪审员 刘浙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