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550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路***1幢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12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518号A区1号馆一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1958398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本案系因挂靠关系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原告与第三人基于《协议书》形成的挂靠关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被告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