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242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4元,减半收取计10067元,由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