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242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众达精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4元,减半收取计10067元,由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