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财保411号
申请人***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 191 150.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 191 150.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栋
书 记 员 赵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