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3762号
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661215811。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河,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
被告:株洲金林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戴家岭村新屋湾组散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PCD95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12765。
负责人:谢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贷代理。
第三人:易新辉,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金林吊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第三人易新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5000元。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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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游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丽丽
书 记 员 刘胜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