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传动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5民初8329号
原告:***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6号(二期海泽物流园1号地块)3号仓库20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崔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达,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左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达、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运输费115105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21年物流运输合同》;3.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青岛***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2020年物流运输合同》,并且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因公司业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转由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流运输服务。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补签了《2021年物流运输合同》,青岛***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缴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自动转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第二款明确约定被告需在收到物流运输回执单原件和发票3个月后付款,可原告完成运输服务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运输费11510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万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物流运输合同及履约保证金收据、未付款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快递单等证据。
****公司辩称,对万嘉公司诉请的运输费金额认可,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保证金同意按照合同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万嘉公司与被告****公司订立的物流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本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万嘉公司按要求提供了物流服务,但****公司持续拖欠运费未付,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万嘉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有权解除涉案运输合同。庭审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履约保证金,****公司即应如数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公司对拖欠运输费1151050元予以认可,在合同解除后,****公司负有债务清偿义务,本院对万嘉公司请求的运输费用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所签的《2021年物流运输合同》;
二、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运输费1151050元;
三、被告天津****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