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838号
原告: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2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59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