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9191号
原告: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2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34565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久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睿德久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4月12日。
二、岗位:销售。
三、月工资标准:10000元。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五、离职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六、社保补缴情况:2021年5月,睿德久信公司收到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后睿德久信公司为***补缴了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付部分为4788.36元。睿德久信公司要求***支付其已经垫付的个人应付部分。
***认可上述期间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付部分的金额,但主张相关款项已经在2019年12月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定:睿德久信公司已经为***补缴了社会保险并为其垫付其个人应付社会保险费,***应当支付相关款项,故对睿德久信公司要求***支付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款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2019年12月工资中已经扣除了上述款项,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如***就2019年12月工资数额计算有争议,***可就此另行仲裁解决。
七、仲裁请求:睿德久信公司要求***支付为其补缴的社保费4788.36元。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0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睿德久信公司要求***支付为其垫付的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额补缴费用个人部分4788.36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睿德久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额补缴费用个人部分4788.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