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6809号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文汇路999号9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