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42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北城统一银座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自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帅礼,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京0106 民初36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 189.43元。2022年6月9日,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 189.4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