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619号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北城统一银座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帅礼,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