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09号
申请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北城统一银座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传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63.95元。申请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063.95元。
案件申请费731元,由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尚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