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395号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北城统一银座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8。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