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92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新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郑文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龙,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洁,女,汉族,1982年9月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运河泵站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