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执异17号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院冻结的***和***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冻为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君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人民陪审员  路 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