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3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董海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关于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50191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标的5124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执行法律文书的邮件因名址有误被退回。
2、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响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调查,该院回函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予以档案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5、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罚款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姚向东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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