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66573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8日算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0457元,减半收取5228.5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苏H×××××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但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维科皇家花园18号楼18-6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因该不动产已被设定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多轮在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即使处置,也可能残值不足,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及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标的。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已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忠

审 判 员  伏 健

见习助审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