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环乡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道,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7元,减半收取393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张兆宇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丹
书 记 员 葛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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