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民初179号 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路450号地铁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50342764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南外环路以南胶黄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K66M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专员。 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本金298262.7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8日,原告(时用名: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后经两次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最终确定发包人为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含方案设计)”项目。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270541元,暂定工程量为9329m2,按综合单价为29元/m2包干计价。2020年7月15日,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Q2020-68号《青岛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原告设计合格,并确定建筑面积为11427.69m2,由此计算合同总价为331403.01元。至此,根据合同约定,第五次付费条件已满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90%即298262.71元。2020年8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9826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了29826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88320.6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2021年8月28日,在该商业承兑汇票期满原告进行兑付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兑付或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第二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8日,原告(时名: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含方案设计)”;合同暂定总价为270541元,人防设计面积暂按9329m2,按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即综合单价为29元/m2;最终设计费总额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终施工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结算;共分七次付费,付款比例分别为:第一次10%,第二次10%,第三次20%,第四次20%,第五次30%,第六次5%,第七次剩余款项,其中第五次付费的付费时间及要求为“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此时,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数额应为最终设计费总额的90%。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将《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中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原告与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将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取得的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至此,最终确定发包人为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明确乙方名称由“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海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编号为Q2020-68号的《青岛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原告的设计合格;建筑面积为11427.69m2。 2020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9826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了29826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1月10日,被告接收原告提交的全套施工图图纸、平战转换预案、地基验槽资料,并签字确认。 2020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88320.6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2021年8月28日,在该商业承兑汇票期满原告进行兑付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2020年5月6日,原告名称由“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海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原告名称由“青岛海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原告与青岛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原告与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恒大胶州水世界项目首开住宅地块二标段人防工程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本金298262.7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无异议,且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原告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8262.71元及利息(以298262.7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恒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防雅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