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8民初1204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83451W。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湖北沛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向颜华。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沛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
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与被告湖北沛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武
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