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鲲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财保9号
申请人:湖北鲲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J8U69。
法定代表人:何显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霞,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32-1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KAQ04K。
负责人:许颂,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鲲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分公司在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320265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人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鲲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分公司在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320265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121元,由申请人湖北鲲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开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树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