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1323号
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刘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情,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东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房投商务大厦项目混凝土蒸压加气精确砌块等产品货款已支付完毕,双方之间涉该项目并无欠付货款,故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元,原告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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