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1427号
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锣场镇玉壶村(2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7154823XE。
法定代表人:凡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四条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622.00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再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通知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其表示已与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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