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1369号
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46607A。
法定代表人:陈照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1091703390177059××××;责任限额:218662.64元),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2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宜昌全力起重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