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