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870号
申请人: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渔峡口镇枝柘坪村二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LP312F。
法定代表人:张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贤,湖北辨和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函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阳**建设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沛函建工集团在湖北三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8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长阳**建设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1099500390169291××××;责任限额:180000元),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8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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