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92民初1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西陵区夜明珠路57号14-4。
经营者:冯德龙。
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魏云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祖旺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熊依婷
书 记 员 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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