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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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484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580631446。
法定代表人:牟同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7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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