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4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云港小区1幢1单元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8063144。

法定代表人牟同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32113.4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3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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