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484号-2,组织机构代码:758063144。

法定代表人:牟同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特1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截至2019年12月1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已由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浙江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同明进行查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1082执3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维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屈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