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民初760号
原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闸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9元,减半收取1499.5元,由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