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宜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宜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60D>

法定代表人:杜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神州宜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