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宜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60D>
法定代表人:杜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神州宜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