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司4818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20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