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22民初1538号
原告: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