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

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申1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京大街与北京大街交汇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48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吉01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经法院庭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现再审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芶穗宁
审判员周立新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