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02执47号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