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953号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北王路旁。
法定代表人:苏贵健,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佳,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厚儒,男,汉族,199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杨斌。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融汇大厦**。
负责人:马洪力。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苏
书记员  黄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