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684号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特浩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优路125号A1-3(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特浩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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