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96号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9534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15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63537504。 法定代表人:朱**全。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票据款100760.94元及利息(利息以100760.94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约为2869.0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关联企业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为了支付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于2021年1月27日向原告交付了由被告开出的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30820210127836476886,金额为100760.9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原告提交付款提醒承兑时,遭到了拒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信报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业务往来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号码:231058100030820210127836476886),载明:票据金额100760.94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7日,出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承兑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不得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27日”。2022年2月7日,原告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结果显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另查明,原告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供货商,案涉的商票系该公司用于支付原告供货产生的对应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按票据金额足额付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并支付票据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760.94元及利息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00760.94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