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8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9534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23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镒辰智造预装配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357.87元,诉讼费433.95元,利息423.85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93元(以上均暂计至2022年3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于2022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f@wx.tenpay.com),当日实际冻结3.50元;于2022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当日实际冻结0元;于2022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_156_1),当日实际冻结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因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过低,本院暂不划扣。二、依法于2022年9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B8××**号、粤B0××**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8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