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6908号
原告:珠海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美晟一街**(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8574971W。
法定代表人:潘兆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卓诚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万**路1号A栋4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GXN80。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珠海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卓诚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莺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装修款6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装修款的违约金8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原告承建被告所在的中山市********的内部装修及水电配置等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70万元,工期为45天,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装修施工,于2019年6月10日完工,交付被告验收使用至今。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在完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支付完装修工程款2619000元,质保金81000元在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拖欠的装修工程款2619000元和质保金81000元,尚欠原告上述工程尾款60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均无结果,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的装修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第四条约定,构成单方违约。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签订合同后,如有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支付本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计:2700000×3%﹦81000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该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纠纷处理方式的仲裁条款中。其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按照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该约定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原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原告在2019年12月4日因经营需要,将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珠海市粤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珠海**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在本案中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诉讼。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被原告如上之请求。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书;2.装修工程预算表、三乡虫草博物馆装修工程预算汇总表;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4.装修现场照片;5.和解协议。
被告卓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1.装饰施工地点为中山市********;2.工程总造价为2700000元,工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工,至2019年6月15日竣工,工期45天;3.合同签定,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被告支付1100000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4.隔墙完成后,油漆工进场,被告支付工程款即900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5.完工验收交接日起,分两个月内付清,甲方第一个月付清工程款309500元整,第二个月原告支付309500元整作为工程完工尾款;6.质保金81000元整,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7.合同签订后,若有任何乙方有违约行为,支付本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甲方落款处盖卓诚公司章,乙方落款处盖**公司章。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转账600000元、2019年5月12日转账300000元、2019年5月17日转账200000元、2019年5月24日转账100000元、2019年5月31日转账200000元、2019年6月4日转账600000元、2020年1月7日转账100000元,以上合计转账2100000元。
2020年3月23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尚欠装修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装修房屋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并称本案诉讼过程中,
2020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1.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中山市********的广虫草馆室内装修项目,总计工程款2700000元,剩余尾款600000元;2.被告所欠尾款600000元作价50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3.付款方式为2020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4.若被告逾期未付清约定的事项,按所欠总尾款每天5%支付违约金;5.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未按本协议履行支付全部义务,所欠尾款即按照原告诉讼标的计算。该协议还载明其他内容。协议甲方落款处盖**公司章,乙方落款处盖卓诚公司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卓诚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其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并保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后被告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600000元,原告同意作价500000元,由被告分两期分别于2020年5月1日、6月30日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原告偿还第一期款项,按照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6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装修款600000元的诉求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81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装修工程完成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按照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即81000元(2700000元×3%),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卓诚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600000元、违约金81000元,以上合计68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为530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诚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颖瑜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