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8236号
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26号。
负责人:张文,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济路9号蜀能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训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2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传智。
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第三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