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396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
被告: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