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396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

被告: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