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397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

被告: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