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6民初11246号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龙。
委托代理人:林碧娴,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杨佐权。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沃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碧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6年3月30日、**公司与沃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从**公司购得DELL服务器R820、R730及R720各一台,货物金额62300元,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一半定金,余款在**公司使用物流将货物送至沃鑫公司15天之内付清。2016年4月7日**公司使用物流将货物全部送至沃鑫公司,并于2016年4月1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500元,于约定日期2016年4月22日**公司向沃鑫公司收余款,沃鑫公司未回复。2016年4月25日沃鑫公司反映其中一台服务器R720出现不定时重启问题,**公司及时让技术人员与沃鑫公司沟通情况,检测是主板电池的问题。2016年4月27日DELL的售后人员过来更换主板电池,待DELL售后人员离开后,沃鑫公司告知**公司问题并未解决,于是**公司让沃鑫公司将其发回**公司检测更换机器,沃鑫公司未采取这一方案,认为这种解决方式太慢,让**公司寄一台同样配置的新机器过去。**公司考虑到之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希望沃鑫公司能把机器尽快发回**公司检测,担心再发一台同样配置的新机器过去会继续出现同样的问题,耽误更多时间。最终**公司推测会导致这种问题最有可能的是CPU和电源,于是**公司寄了机器配件(CPU和电源)给沃鑫公司更换测试,结果还是未能解决。2016年5月5日,沃鑫公司将DELL服务器R720发回**公司,经**公司技术人员反复检测,发现是阵列卡H710P的问题,于是更换了阵列卡,同时也换了一台全新的机器。由于这个问题的特殊性不是马上可以发现的,与沃鑫公司沟通后再继续测试一晚上,检测出这个问题的当天5月6日是周五,于是周六那天**公司安排了另外一个同事回公司帮忙发货。5月9日沃鑫公司收到机器查看日志发现机器有重启4次的记录,经**公司了解,当时这位置同事未查看日志记录,看到机器在正常开机运行,就将机器发出去了。**公司在整个售后过程中积极配合沃鑫公司的要求,与最终用户负责人沟通的过程中发现,沃鑫公司与学校承诺此产品是原厂原配,而双方在购买机器时已说明了是原厂拆机而非原厂原配,在合同上面也明确说明该情况,学校后查实机器不是DELL原厂原配的,最终不信任沃鑫公司,要求全部退货。
至此,**公司考虑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决定同意帮助沃鑫公司无条件退货,不收取**公司的任何误工费、物流费、以及各项经济损失。签订合同时,沃鑫公司预付31150元订金,余款31150元作账期处理。沃鑫公司在发回两台机器给**公司之后,沃鑫公司要求扣押**公司的DELL服务器R820(价值:26300元)、R730(价值:20500元)各一台及62500元的增值税发票拒绝退回,折合沃鑫公司的预付的订金31150元,沃鑫公司扣押**公司货款15650元以及62500元增值发票拒绝退还。**公司考虑此次退货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沃鑫公司以拆机产品充当原厂原配的产品交付用户,用户察觉之后要求退货,与设备的故障无关,况且出现故障之后,DELL公司以及**公司都在积极配合沃鑫公司处理此事。但是沃鑫公司依然扣押**公司货款15650元以及62500元增值税发票拒绝退还。2016年6月14日,**公司领导到沃鑫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沃鑫公司立即退还DELL服务器R820(26300元)、R730(20500元)各一台及发票(总额为62500元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门协商差旅费1650元,经济损失费2350元,不能返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沃鑫公司承担。
被告沃鑫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公司、沃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沃鑫公司提供DELL服务器3台,分别为R820计价26300元、R720单价15500元、R730单价20500元合计总价623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1150元,余款货到15日内转付31150元。**公司应沃鑫公司要求对合同所述产品的原始出厂配置进行调整以满足沃鑫公司合同所需配置,**公司承诺合同项下设备系原厂商公司(DELL)原厂设备,单独品牌注明及注明通用产品除外,该设备由原厂商公司(DELL)负责按产品的保修条款提供保修服务,如涉及单独品牌产品及注明通用产品由**公司协助保修。无故退货需向**公司支付20%违约金。在沃鑫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前,设备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若沃鑫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公司有权收回设备等条款。2016年4月5日**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向沃鑫公司送交案涉设备3台及配件并于2016年4月19日开具发票,编号25226545,标注销售总额为62500元。在上述设备交付后,**公司自认已收取沃鑫公司款项31150元,由于设备在安装后被用户确定非原厂原配设备要求退货,为此沃鑫公司仅退还**公司合同内的服务器R720一台价值15500元(另退回后期加送一台),而另外二台服务器价值46800元未退还,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公司与沃鑫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依约定的设备配置向沃鑫公司发送货物,沃鑫公司收取后,基于被实际用户确定属于非原厂原配设备(上述合同约定按沃鑫公司要求调整)而退货,在此**公司也予以同意退货退款,但沃鑫公司仅退还其中一台服务器价值15500元,另二台设备却未予退还不当,故**公司请求沃鑫公司予以退还并无不当,不能退还的按价赔偿。而对于发票的返还,基于上述退货退款的情形出现,据此其附属的发票也应一并返还,**公司该请求并无不当。而对于经济损失,**公司请求上门协商差旅费1650元及经济损失2350元合计4000元,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20%违约责任处罚范围之内,据此应予支持。
沃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DELL服务器二台,型号分别为R820和R730和编号25226545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不能退还的,按价赔偿15650元(已扣除预付订金31150元);
二、被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毓萍
书记员郑苗璇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