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0331号
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8018房。
法定代表人:杨佐权,总经理。
被告:福州云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汤洋村汤口尾61号永隆苑1-2连接体二层N-1091号。
法定代表人:卢华锐。
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云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